李琼、张发云与贵州名古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名古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5
原告李琼,四川省平昌县人。

原告张发云,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钱世其、冯於平。

被告贵州名古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华南商贸广场一期C栋13-1-7号。

负责人徐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名古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13号9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张发云诉被告贵州名古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名古城分公司”)、贵州名古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古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追加名古城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无法联系徐松,且通过邮寄方式也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本院在徐松的户籍地未找到徐松,在被告名古城分公司登记住所地亦未找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故本案只能公告送达,但二原告经释明后拒不交纳公告费,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李琼、张发云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启 强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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