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万英汽车租赁行诉被告娄义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万英汽车租赁行。住所地桐梓县自来水家属院大门口左侧。
业主杨万英。
委托代理人冯光耀,男,汉族,1970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娄义钊,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万英汽车租赁行诉被告娄义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万英汽车租赁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万英汽车租赁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万英汽车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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