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成克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5
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消防中队侧对面。

法定代表人汪志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君魁。

被告成克轩,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克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启 强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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