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克庆、张丽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6
原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科技孵化器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娄作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克庆,约70岁。

被告张丽志,约6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克庆、张丽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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