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霞诉被告冉兴萍、遵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6
原告陈文霞,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媛媛,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冉兴萍,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遵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溪河畔桃居园1号。

法定代表人冉兴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霞诉被告冉兴萍、遵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系按简易程序收取案件的受理费,后因案情复杂,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此通知原告补交受理费14200元,而原告未在规定的七日内补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200元,退还原告7100元。

审 判 长  张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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