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雪诉被告张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6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张君,男,汉族,1988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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