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邓祖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6
原告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0号蟠桃大厦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贵、曾欢,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祖友,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祖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对原告的撤诉亦无意见,故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 尚 平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