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兵、林亚瑞与闫斌、孔涛、曹迎军、熊朝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6
原告李克兵,山西省晋城市人。

原告林亚瑞,福建省莆田市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富,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斌,河南省济源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磊。

第三人孔涛,福建莆田市人。

第三人曹迎军,河南省济源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居法,47岁,河南省济源市人。

第三人熊朝坤,重庆市开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兵、林亚瑞与被告闫斌及第三人孔涛、曹迎军、熊朝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体设定不适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克兵、林亚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李克兵、林亚瑞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邓尚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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