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发勇、易宗茂与陈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孙发勇,贵州省湄潭县人。
原告易宗茂,贵州省桐梓县人。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学勇,男,桐梓县楚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梁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勇、易宗茂与被告陈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发勇、易宗茂于2015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发勇、易宗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二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 尚 平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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