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大祥、王艾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6
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

被告梁大祥,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王艾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大祥、王艾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尚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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