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大祥、王艾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
被告梁大祥,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王艾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大祥、王艾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尚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