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琴诉被告曾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琴,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缪进贵。
被告曾凡坤,约43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诉被告曾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琴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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