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晓勇、万凤全、张鹏飞与丁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熊晓勇,贵州省桐梓县人。
原告万凤全,贵州省桐梓县人。
原告张鹏飞,贵州省桐梓县人。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志坚,香港永久性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勇、万凤全、张鹏飞与被告丁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晓勇、万凤全、张鹏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邓尚平
审判员 杨晓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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