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学华与被告陆定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7
原告李学华,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陆定维,约5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华与被告陆定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华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邓尚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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