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志刚诉被告魏发星、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志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魏发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王英,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诉被告魏发星、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刚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志刚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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