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7
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范福贵,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邓尚平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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