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星明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星明,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阳,约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星明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星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星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邓尚平
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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