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晓凤、曹先堂与被告谢泽勇,第三人何素全、张开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晓凤,贵州省桐梓县人。
原告曹先堂,贵州省桐梓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泽勇,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何素全,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张开仙,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凤、曹先堂诉被告谢泽勇,第三人何素全、张开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凤、曹先堂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凤、曹先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晓凤、曹先堂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晓凤、曹先堂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