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强与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翁恒远、秦兰,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社区二楼。
负责人梁正雍,公司经理。
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桥头。
法定代表人廖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强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强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尚平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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