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明伯、陈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
被告李明伯,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陈绍丽,籍贯、住址同被告李明伯,系李明伯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明伯、陈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3日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拒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尚平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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