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学颖与被告王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7
原告余学颖,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王润平,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学颖与被告王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学颖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学颖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学颖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余学颖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 尚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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