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金鞍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白沙嘴煤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金鞍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胡昭勇,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男,桐梓县九坝法律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桐梓县白沙嘴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冉会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金鞍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白沙嘴煤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金鞍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金鞍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金鞍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 484元,已减半收取2 742元由原告桐梓县金鞍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王乃富
审 判 员 罗友义
人民陪审员 犹正荣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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