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正成诉被告兰宣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8
原告吴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兰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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