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孝维诉被告丁祥坤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8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丁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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