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志勤诉被告李明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8
原告孙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务农,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务农,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永莎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