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燕飞诉被告邓友才、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金燕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邓友才,贵州省仁怀市人,住桐梓县。
被告张莉,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燕飞诉被告邓友才、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邓友才、张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金燕飞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及公告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燕飞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金燕飞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可由原告金燕飞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王乃富
审 判 员 罗友义
人民陪审员 犹正荣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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