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家国诉被告姚大其、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9
原告陈家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姚大其,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吴小勇,约3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国诉被告姚大其、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国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家国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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