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忠丽诉被告龚元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侯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
被告龚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乃富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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