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世珍诉被告李小林、余璨、余树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9
原告穆世珍,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太平社区保洁员,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李小林,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余璨,女,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美宝莲(苏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系余璨之母),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余树清,男,193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穆世珍诉李小林、余璨、余树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世珍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世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世珍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穆世珍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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