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照贵诉王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照贵,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王永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贵与王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照贵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照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照贵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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