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昌永诉代宗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9
原告令狐昌永,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代宗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昌永与被告代宗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昌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狐昌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令狐昌永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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