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云霞诉温远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9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温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小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