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兰诉李德军、李德强、李德孝、李德群、李德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7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甲,5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乙,4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丙,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丁,41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戊,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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