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绍梅诉被告陈厚权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1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某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某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某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永莎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