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永家水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1
原告桐梓县永家水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萍 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介岳 董事长。

住所地桐梓县花秋镇。

被告张进,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永家水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永家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永家水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梓县永家水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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