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宗彩诉被告刘永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刘昌伦,桐梓县花秋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1972年10月2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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