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庆康诉被告丁宗江、四川万能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庆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0栋A201室。
被告丁宗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康诉被告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宗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康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庆康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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