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代君与被告谢家福、刘天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谢家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刘煜,大方县双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天兵,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张代君与被告谢家福、刘天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代君、被告谢家福及委托代理人刘煜被告刘天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5日,被告将其承包的成贵高铁路部分人字形骨架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当天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方提供材料,原告负责模板安装、拆模、钢筋绑扎、开槽、砼浇筑,计价方式为被告以砼每立方米工资400元支付原告。协议签订后,2015年原告张代君与被告谢家福、刘天兵口头约定,原告张代君对其他班组的技术管理费每立方米提成20.00元,2015年4月原告又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张代君用自己车接送管理、监理人员,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燃油费及车损费4 000.00元。2015年8月,被告单方终止协议的履行,原告经过清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30 428.55元,已支付了108 190.00元,尚欠222 238.55元,施工过程中,原告代被告支付材料费17 300.00元、房租2 450.00元、生活费24 316.00元、李应辉医疗费45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22 238.55;给付原告为二被告代付的材料费17 300.00元、房租2 450.00元、生活费24 316.00元、给李应辉支付医疗费450.00元。
被告谢家福及代理人辩称:被告实际应付原告工程款为173.1立方米×400元=69240元,镶边160.47立方米×150元=24 070.00元,共计93 310.00元,我已全额支付给了原告,原告所称的材料款,协议上没有约定,也没有材料签收人,房租费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依据,生活费、医药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称的其他班组的技术管理费及提成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事实依据我不予认可,另外,除我应付原告的工程款外,原告另行向我借款15 000.00元,我将另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天兵辫称:原告所做的工程,工程款已全部结算支付给了原告。
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实际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当是多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谢家福、刘天兵承包了成贵高铁路基三公司承建的部分路基附属工程修建,2015年3月15日,被告又将自己承包的上述位于响水乡飞雄村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当天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方提供材料,原告负责模板安装、拆模、钢筋绑扎、开槽、砼浇筑,计价方式为被告以砼每立方工资400.00元支付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了一个班组的工人进场施工,至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原告的班组完成砼173.10立方米、护脚镶边160.47,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93 310.00元,该工程款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结算后,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协议。
上诉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签定的协议、证人张某某证言、结算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协议,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成贵高项目部路基部分工程提供了劳务,双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对原告诉请的其他班组的技术管理费、提成,被告不予认可,双方订立的协议上没有约定,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同样,原告诉请的为被告代为支付的材料费、房租费、生活费、李应辉的医疗费,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提出的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代君要求被告谢家福、刘天兵支付工程款222 .238.55元、代付材料费17 300.00元、房租2 450.00元、生活费24 316.00元、李应辉医疗费45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应收受理费5 30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651.00元,由原告张代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詹运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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