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3
原告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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