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与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其,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凤,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诉被告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其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退还原告陈其。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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