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其永与周仁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3
原告葛其永,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周仁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其永诉被告周仁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其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其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其永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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