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陶与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3
原告何陶,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国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民,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陶诉被告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陶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陶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陶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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