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欧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赖晓欧,重庆市潼南县人,住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传雪丹,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牛滩镇。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祥美,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晓欧诉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赖晓欧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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