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传信与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金传信,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金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传信诉被告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传信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传信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传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150元,退还原告金传信。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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