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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