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朝甫诉王昌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某某,住贵州省住桐梓县。
被告王某某,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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