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达华诉被告杨小琼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6
原告韩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以需要补全证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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