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道会与张旭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道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旭,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会与被告张旭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会于2015年9月29日在庭审时向本院当庭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告需要补全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道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杨道会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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