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远乾与王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桐法民初字第3134号
原告殷远乾,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王永亮,男,现年38岁,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远乾诉被告王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远乾于2015年11月11日庭审当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远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远乾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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