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继刚与任永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桐法民初字第2429号
原告韩继刚,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先明,男,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星镪(又名任永强),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吴宗湖,男,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刚诉被告任永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继刚于2015年9月1日以本案可以跟被告协商解决而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继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继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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