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与胡开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7
原告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箐坝村。

法定代表人王群。

委托代理人邓小明,系原告处副经理。

被告胡开常,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开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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